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资金奖励政策的通知》(京财公用[2019]1325号),通知指出,对符合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更新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一次性政府资金奖励,比照纯电动出租汽车生产环节电池采购价格,每辆车奖励上限为7.38万元奖励,低于奖励上限的按实际电池采购价格确定,奖励期限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根据《通知》规定,资金奖励范围包括:
1、本市2018-2020年到期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
2、使用车辆奖励指标购置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
3、经市政府批准更新的其他巡游出租汽车。
可获得资金奖励的车辆技术条件包括:
1、车辆续航里程原则上不低于300公里,具备充换电兼容技术,以快速更换电池为主;
2、提供车辆电池8年或60万公里质保(以先到为准),且质保期内电池满电电量不低于80%;
3、车辆电池与充换电站技术相匹配;
4、符合北京市出租汽车地方标准要求。
(编辑: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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