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青海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划了充电桩(站)建设的数量目标、条件和标准;青海省对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还规定了对充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电桩(站)建设的目标:
1、100%配比建设: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10%配比建设: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公共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3、老旧小区达10%: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在2020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10%。
4、灵活配建: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满足以上配置基础上增建各类充电设施,满足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快充直流充电站)。
充电桩(站)建设的条件和标准:
1、企业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内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取得2/3以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
2、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设施无需建设协议,只需按照相关要求报装。
3、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应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功率不低于100千瓦。
4、充电设施的充电设备须符合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于创新、技术进步等因素出现的暂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情形,可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5、充电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县级供电公司办理业扩报装手续。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对青海省2016年发布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进一步落实,以实现到2020年,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编辑:布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