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普利司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普利司通)在诉讼深圳市动力星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星轮胎)及其相关企业杭州杭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友橡胶制品)的商标侵权案一案中胜诉。
据悉,动力星轮胎以及杭友橡胶制品在轮胎制造及销售业务中使用了与普利司通注册商标“BRIDGESTONE”类似的商标“BESTTONE”。普利司通认为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于2010年10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普利司通一审胜诉后,被告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3年12月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维持原判,并驳回被告方上诉,当即判令动力星轮胎以及杭友橡胶制品停止带有侵权商标“BESTTONE”轮胎的生产及销售,并赔偿侵权损失。
普利司通表示,将坚持以优先确保客户安心、安全作为基本原则,对于商品以及服务相关的商标侵权行为,定会通过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或者提出诉讼等方式严正处理。今后,普利司通也将继续积极维护并努力提高品牌价值,秉承 “以最高品质贡献社会”的企业使命,积极推动中国汽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编辑: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