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6日,北京市科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北京新能源汽车推广的主要政策内容。对比新旧版本的《管理办法》文件,条目数量从16条精简到9条。
本次政策的上一版政策,合并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7〕123号)。前者失效,后者废止。新的《管理办法》中的核心信息有以下几点:
一、备案制或取消
《管理办法》中对新能源汽车的定义明确为:“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没有上一版政策中“在北京完成备案”的限定。
在相关部门的分工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责任变成了“负责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引导”、“指导在京生产企业开发适用于本市推广的新能源车型产品”,也没有其他部门被赋予备案的责任。
从新版的《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出,虽然取消了北京市新能源车“小目录”,但如果在北京市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依然要使用燃油车指标进行上牌。
二、地方贴补制定
《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本市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参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另行研究制定。”
这意味着北京市应该还有地方购置补助。
三、职责具体明确
《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通过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统筹协调推广的部门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变成了“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并新增了“并组织研究有利于推广应用的存量优化、通行、运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政策”等责任。
附: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全文
(编辑:西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