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点击可以查看政策原文,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达到3万辆以上的乘用车企业,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点击查看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解读)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办法》第十七条指出:“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变化是时间的延迟和门槛的降低。对此,全国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分析称:“2018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是不强制考核,2019年正式考核,这是符合我们建议的2018年鼓励推动新能源、2019年开始强制实施考核的原则,给企业一定的缓冲时间,做好产业链和新品推出的准备。”他还说,“众所周知,很多合资企业新能源车新布局还不到1%;一年的延期时间让国际车企能够布局产业链,实现插电混动的快速提升”。
积分并行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提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得结转,但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第二十八条强调,“乘用车企业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
在业内人士看来,2019年和2020年的新能源积分可以合并考核,短期之内实际上并没有给企业施加太大的压力,是一个相对比较宽松的政策,实际上也是照顾到了一些合资的品牌。对此,崔东树直言,“相比意见稿,新政策可以给企业缓冲的时间,同时也能确保汽车行业的总体发展进度按计划进行”。
作为新能源补贴政策的接棒政策,该《办法》将从开始的“鼓励”逐步向“强制性要求”过渡。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导向下,无论是合资品牌还是自主品牌,都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需要尽快加强自身的研发能力,发力新能源汽车市场,以满足“双积分”的要求。(编辑:西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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